標題: [港聞] 陳稱擁裸照版權 杜絕發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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陳稱擁裸照版權 杜絕發布(星島)02月 22日 星期五 05:30AM














(綜合報道)


([url=]星島日報    [/url]報道)[url=]陳冠希    [/url]昨現身承認拍攝疑似藝員裸照後,為杜絕裸照繼續被人在網上發放流傳,立即出招,透過代表律師發表聲明,確認擁有該批照片版權;任何人包括傳媒,在沒有他同意下發表、複製或散布都屬違法。法律界人士[url=]張達明    [/url]認為陳的做法甚具阻嚇力,可禁止侵權行為,較警方執法更有效,連電郵發放也可能犯法。

  本報突發組

  陳冠希採用補救措施,利用版權法禁止裸照流傳。上月二十八日,裸照風波爆發後,陳僅譴責發放者惡作劇,沒有承認相片真相及擁有裸照;至本月四日,陳放發放錄影帶呼籲大眾停止下載,並向受害女性致歉,也沒承認拍攝過該批裸照,間接令發放相片的人更加肆無忌憚。

  傳媒引用亦屬侵權

  昨午三時許,陳首次承認擁有該批裸照,代表陳的胡關李羅律師行,傍晚向傳媒發表聲明,指出陳與女性朋友的親密照片及影像,擁有其版權,受到知識產權權利保障,在沒有他特許或同意下發表、複製或散布該批裸照,都屬違法。即使有沒有編改其部分,複製及發放它們的複製本給公眾,已構成嚴重侵權行為,觸犯版權條例第二十二條例。

  文中又指出,由於有關裸照被人盜取,在網上發放,上月二十八日起,大量裸照被傳媒下載及發表,陳雖在本月四日發放錄影帶向大眾作出呼籲,但沒有收效,對有關人士造成進一步嚴重傷害,陳呼籲傳媒禁止使用相關裸照,部分傳媒近日利用相關照片,已超越版權條例所容許的用途。

  法律界人士張達明認為,陳以裸照版權持有人身分,可對翻版者索償,較警方執法更為有效:「互聯網上載圖片,電郵畀朋友,都可能承擔賠償及高昂的律師費。」

  警藉執法 律師指明智

  梁永鏗律師亦表示,陳採用版權法最為明智,勝過使用禁制令及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,他解釋,申請禁制令,須要知道源頭,因網上無疆界,實難找出源頭,至今發放源頭仍然逍遙法外。至於《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》,兩者定義較易混淆,罰則也相對輕。

  梁續稱,侵權行為是嚴重罪行,阻嚇性最大,根據《版權條例》第一一八至一一九條,任何人如未獲版權擁有人特許,違法發表作品,最高被判監禁四年。

  ■陳冠希在九龍灣[url=]國際展貿中心    [/url]舉行記者會,引來逾三百記者到場採訪。法新社

  ■陳冠希乘坐平治房車返回住所。黃永俊攝

  ■商罪科探員在馬己仙峽道陳的寓所搜證。黃永俊攝

  ■商罪科探員在陳冠希寓所檢走電腦等證物。黃永俊攝

  ■陳冠希隨行友人為他拿取物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