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題: [港聞] 打工仔追究欠薪 稱勞處「勸退」提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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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2-8-21 01:12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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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良僱主拖欠薪金,打工仔追討困難重重。任職金融投資業的周先生,被前僱主欠薪5個月共18萬元,去年初在勞資審裁處和解,公司被頒令分24期每月5000元還款,但至今周先生只收到兩期共1萬元款項。周先生向勞工處提出刑事聲請,卻遭處方職員以無法證明勞資關係為由「勸退」其聲請,要求他作「不再任控方證人」聲明圖終結個案,質疑處方有法不執。

零售、商業及成衣業總工會總幹事張麗霞表示,今年已接獲10多宗同類投訴,求助者均稱處方以「做證人要常請假,要想清楚才檢控」、「做了證人不要中途縮沙」等語句回應,令他們有感被「勸退」。張認為勞工處做法等同有法不執,必須檢討做法,並加強蒐證保障勞工權益。

勞處:高度重視 全力跟進

勞工處回應稱,有全力跟進周先生個案,曾往其前僱主公司的經營地點及註冊地址巡查,但發現已停業,正循其他途徑蒐證及調查。對於被指「勸退」事主,處方強調一直跟事主保持聯絡,歡迎他繼續出任證人,高度重視拖欠裁定款項個案。

事主周先生2009年3月起加入一公司專責倫敦金買賣,同年9月僱主開始停發薪金,周遂於翌年1月辭職,僱主欠薪5個月,連佣金共18萬元。

指勸簽文件棄刑事聲請

周先生循勞資審裁處追薪,案件去年初和解,僱主須還款12萬元,分24期每月繳付5000元至2012年底。惟他收到1萬元後,公司再無繳款,遂發出律師信,並向勞工處提出聲請,要求以刑事程序追討並獲接納。但周表示,勞工處其後以無法聯絡僱主、無法證明勞資關係為由,圖「勸」他簽文件表示不再跟進。

根據現行《僱傭條例》,若公司無依期繳款,申索人可申請抄封令。自2010年10月起,勞工處就拖欠勞資審裁處、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所裁定款項的個案,共發出98張傳票,刑事檢控82名僱主,其中3名僱主分別被判100至200小時社會服務令,另一所公司被罰款3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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